(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2月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2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在博罗县罗阳镇某某小区原篮球场路边将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贩卖给毛某某。同年12月3日19时许,当吴某某到上述地点再次贩卖毒品给毛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缴获净重0.52克的氯胺酮。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在博罗县罗阳镇某某小区原篮球场路边将一包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毛某某。同年12月3日19时许,当吴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贩卖毒品给毛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净重0.52克的氯胺酮。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受理本案。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博罗县罗阳镇某某小区原篮球场路边的物理情况。3、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2014年12月3日19时30分,公安机关在博罗县罗阳镇某某小区原篮球场路边将被告人吴某某和吸毒人员毛某某抓获,并在吴某某的身上缴获疑似毒品一包,毛重0.81克。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人身搜查,在其身上搜查并扣押了疑似毒品一包。6、刑事化验检验报告,经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扣押的疑似毒品一包净重0.52克,检出氯胺酮成分。7、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吴某某氯胺酮试剂现场检测呈阳性。8、证人毛某某的证言,我的花名叫阿喵。2014年11月中旬20时,在罗阳镇某某小区篮球场路边,我向“乌龟”购买了100元的氯胺酮,重量约为1克左右;2014年12月3日19时35分,经电话联系后,我在罗阳镇某某小区篮球场路边向“乌龟”准备购买100元的氯胺酮,还没有交易成功,民警就把我和“乌龟”抓获了。经证人毛某某辨认,被告人吴某某就是“乌龟”。8、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我的花名叫阿辉、乌龟。2014年11月29日晚上,我卖过一包重量为1克的氯胺酮给“阿喵”,价钱为100元。2014年12月3日19时,“阿喵”打电话给我说要买100元的氯胺酮,我们约好在某某小区原篮球场的路边等,19时25分,我到篮球场路边,看见“阿喵”已经到了,正在我向“阿喵”要钱时,就被你们民警抓获了。经被告人吴某某辨认,证人毛某某就是“阿喵”。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吴某某持有的0.52克氯胺酮,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金生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张循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钟建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