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523号原告李某甲,农民,系智障××人。法定代理人李某丙,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辉煌,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虎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以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为智障××人,情绪不能自控,自与被告结婚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2014年10月,原告因琐事被被告一家人赶出家门,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原谅被告的冷漠无情,特起诉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辩称:我认可原告的陈述,我愿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先天性智障,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3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为再婚,被告为初婚。原、被告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共同之女李孟霞。2014年10月,被告因琐事迁怒原告将其赶出家门。2015年3月,原告经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与被告协商离婚,因无法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未果。2015年4月1日,原告在其法定代理人的带领下向本院起诉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的债权债务。原告在男方的嫁妆自愿放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双方的身份资料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时间短,结婚仓促,加之原告有精神障碍,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最近被告因琐事迁怒原告不仅不尽扶助义务,还将原告赶出家门,其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权益,原告诉请离婚理由充分,本院应予准许。鉴于原告没有抚养能力,共同之女李孟霞应由被告抚养。原告的嫁妆自愿放弃,本院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3)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二、共同之女李孟霞由被告李某乙抚养,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用。三、原告的嫁妆自愿放弃,归被告所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