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苏承志与周德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承志,周德顺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特字第00041号申请人苏承志,男,汉族,1953年7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何亚,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德顺,男,汉族,1952年5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2015年4月3日,苏承志向本院申请拍卖、变卖周德顺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单巷子71号附29号25-1号的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在7780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其中本金700000元、违约金56000元、律师费及差旅费22000元,利息从2014年9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优先受偿。本院查明,2014年9月28日,苏承志与周德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周德顺向苏承志借款人民币现金700000元,苏承志于2014年9月28日支付借款43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270000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从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11月27日止;借款利息按月息三分五厘计算;周德顺自愿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单巷子71号附29号25-1号住宅作为借款担保抵押;双方在借款过程中如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为借款总金额的8%,并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等内容。2014年9月28日,苏承志与周德顺签订重庆市房地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周德顺以其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房地产作为周德顺向苏承志履行债务的担保,贷款金额为700000元,债权人为苏承志、债务人为周德顺等内容。同日,双方就前述担保物权办理了抵押登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周德顺未履行到期债务。审查中,本院依法向周德顺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单巷子71号附29号25-1号邮寄送达了传票、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但回执显示邮寄材料未妥投已被退回。后本院依法至均周德顺的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单巷子71号附29号25-1号处核实其下落,但该处无人居住。现周德顺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系特别程序,在双方当事人无实质性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该特别程序快速取得利益以实现债权。但本案中周德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无法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故应当依法驳回申请,苏承志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裁定如下:驳回苏承志的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苏承志负担。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代理审判员 曹潇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