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祥雄、蒋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祥雄,蒋艳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林初许,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肖祥雄,男,汉族,1968年11月26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被告蒋艳红,女,汉族,1974年9月5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祥雄、蒋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新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员 李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