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法民初字第03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宏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财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宏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黔江区财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初字第03233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办事处998号。法定代表人:冉明,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谯贤高,重庆市黔江区舟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财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南沟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黔江区财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宏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殷贤宏代理审判员 李 化人民陪审员 刘维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云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