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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曲夕禄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902号原告曲夕禄。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北路786号。负责人姜明军,总经理。原告曲夕禄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曲夕禄诉称,原告于2014年在被告处投保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在大泽山发生交通事故,平度市公安局大泽山派出所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花费修理费10725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修车费1025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书面答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双方争议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原告签字确认,也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因此平度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由仲裁机构处理。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曲夕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