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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路明远与路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明远,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613号原告路明远。委托代理人李世民,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平。原告路明远与被告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路明远诉称,2010年1月10日被告路平向原告路明远借款4000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但是被告拒绝偿还。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明远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365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明华审 判 员  刘 冰代理审判员  徐 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