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41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某),男,1993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晏国康、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盛皇”招待所登记住宿,并与罗某某共同吸食冰毒三次。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月初某天,被告人黄某在其登记住宿的“盛皇”招待所302房间,容留罗某某吸食冰毒。2、2014年8月中旬某天,被告人黄某在其登记住宿的“盛皇”招待所313房间,容留罗某某吸食冰毒。3、2014年8月底某天,被告人黄某在其登记住宿的“盛皇”招待所305房间,容留罗某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住宿登记簿、吸毒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查笔录、提取、封存、称量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罗某某、赖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红兵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