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法执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杜明良诉赵河占、黄丽敏、杜明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明良,赵河占,黄丽敏,杜明成,信阳兆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76—2号申请执行人杜明良,男,196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被执行人赵河占,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个体。被执行人黄丽敏,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系赵河占妻子。被执行人杜明成,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信阳兆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449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5年4月23日5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河占、黄丽敏、杜明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河占、黄丽敏、杜明成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河占、黄丽敏、杜明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杜明成之妻敖巧玲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明成之妻敖巧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君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清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