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应锂娜与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锂娜,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071号申请执行人:应锂娜。被执行人: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慈溪出口加工区6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陈月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甬新劳人仲案字(2013)第62号应锂娜与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尚欠应锂娜10065元,并承担执行费51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慈溪出口加工区飞宇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本院依法拍卖、变卖后均因无人竞拍而至今尚未处置掉,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沈 炀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