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周某与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曹峰。被告薄某。原告周某与被告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刘传生审 判 员 孙宏伟人民陪审员 吴学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冯之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