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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晁新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70号原告王某甲。法定监护人王某乙,原告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志军。被告晁新卯。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晁新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209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多收取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审判员 应  礼  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鸿进(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