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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211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2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被执行人李洪珉,男。被执行人万修会,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李洪珉、万修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与李洪珉、万修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