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万洞诉马楠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洞,曹岩,马楠,曹福贵,姜红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449号原告张万洞,男,45岁。被告曹岩,男,29岁。被告马楠,女,28。被告曹福贵,男,56岁。被告姜红艳,女,51岁。本院在审理张万洞与曹岩、马楠、曹福贵、姜红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仲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曹福贵、马楠、姜红艳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原告张万洞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万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万洞负担。审判员 闫有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鑫(此件共2页,共印6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