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忠华与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华,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李忠华。委托代理人徐王敏。被告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凯宏。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忠华诉被告深圳市博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忠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忠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仲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