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谭伟洪、霍炎平、谭绮雯与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伟洪,霍燕平,谭绮雯,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245号原告:谭伟洪,地址:广州市芳村区。原告:霍燕平,地址同上。原告:谭绮雯,地址同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汝,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地址:广州市。本院受理原告谭伟洪、霍燕平、谭绮雯诉被告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穗住保字(2014)2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而本案争议的房地产广州市荔湾区芳和中环街1号2109房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属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健彬人民陪审员 邓穗芳人民陪审员 张辉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