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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8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童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童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822-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童丽红,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南天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2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费7210元(从2011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4日止)及违约金(以72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不超出1000元为限)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61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童丽红存款或其它收入832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