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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宇翔与李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翔,李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91号原告:张宇翔,男,201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法定代理人:白富娇,系张宇翔母亲。被告:李林,男,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宇翔和与被告李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宇翔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宇翔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