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秦小娟与白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娟,白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24号原告秦小娟,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白生涛,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娟诉被告白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秦小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真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