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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秦小娟与白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娟,白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924号原告秦小娟,女,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白生涛,男,甘肃省镇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小娟诉被告白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小娟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秦小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满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真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