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乙、张某丙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鲁国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耀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