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宏秀与冯彦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秀,冯彦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吴宏秀,女,193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冯彦华,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秀诉被告冯彦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宏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宏秀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