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宏秀与冯彦华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宏秀,冯彦华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986号原告吴宏秀,女,193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冯彦华,男,196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宏秀诉被告冯彦华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宏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宏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宏秀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