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国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国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前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9858.51元,案件受理费954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民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