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林执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马海军诉刘金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军,刘金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931号申请执行人马海军,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刘金成,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林民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金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联社有补贴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执行人刘金成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放的各项补贴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魏景昶审判员 :宫浩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