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焦素香与拜顺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素香,拜顺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4508号原告焦素香。委托代理人陈晓伟,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少杰,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拜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素香诉被告拜顺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素香撤回对被告拜顺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63元,减半收取2081.5,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晓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