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远航与侯风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远航,侯风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周远航,男,汉族,34岁。被告侯风金,男,汉族,5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远航诉被告侯风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远航撤回起诉。诉讼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