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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管崇乐与被告张良辉、何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崇乐,张良辉,何范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92号原告管崇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伍金凤,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良辉,男,汉族。被告何范中,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管崇乐与被告张良辉、何范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管崇乐于2015年5月21日以需要补充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管崇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崇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管崇乐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