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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491号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迎富路39号。法定代表人:严国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星,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碧佳,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沈家店。法定代表人:郭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嘉树,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西溪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0元,减半收取7260元,由原告浙XX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