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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海建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建,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原告王海建。被执行人XX。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2015)鄂随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通知书期满三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XX所有的徐工牌鄂S268**特种车辆(吊车)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