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廊安民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崔伟超、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伟超,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100号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纳鹏,公司经理。住所廊坊开发区友谊路憩园新区。被申请人崔伟超。被申请人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琨,公司经理。住所廊坊市安次区新兴产业示范区龙湖大道以南、通义路以西。被申请人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云超,公司经理。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用光小巷16号。被申请人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勇超,公司经理。住所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以南永兴路以西。本���在审理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崔伟超、廊坊市聚和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廊坊市中翔家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申请人廊坊开发区东方安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任增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大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