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行终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张自清与洪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自清,洪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怀中行终字第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自清,男,汉族,1952年4月22日出生,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洪江市黔城镇雪峰大道行政中心大楼,组织机构代码00664653-1。法定代表人胡扬帆,市长。委托代理人向志云,男,湖南省洪江市人,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洪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钦新华,男,湖南省洪江市人,汉族,1973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洪江市,洪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上诉人张自清因与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不服洪江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的(2015)怀洪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为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纠纷。上诉人张自清对2009年5月22日铁山乡人民政府作出铁政处决字(2009)1号行政处理决定不服,于2011年9月7日向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当即受理后,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未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上诉人张自清明知被上诉人洪江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亦未在申请复议的2011年9月7日起期满60天后的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于2014年12月19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故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结论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何志良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