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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阿卜杜拉加帕尔与陈龙余毅麦提图尔荪加帕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卜杜拉·加帕尔,陈龙,余毅,麦提图尔荪·加帕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533号原告阿卜杜拉·加帕尔委托代理人:努尔买买提·沙吾尔被告:陈龙委托代理人:顶大勇第三人:余毅第三人:麦提图尔荪·加帕尔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卜杜拉·加帕尔与被告陈龙、第三人余毅、麦提图尔荪·加帕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卜杜拉·加帕尔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案款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阿卜杜拉·加帕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阿卜杜拉·加帕尔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局缴纳的案款,并由担保人图尔荪江·亚森名下的新XXX**号“丰田”小轿车作本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阿卜杜拉·加帕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阿卜杜拉·加帕尔作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执行局应交付的案款150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图尔孙江·亚森名下的新XXX**号“丰田”小轿车档案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古丽 美热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人民陪审员 努 丽 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迪丽 努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