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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根堂与被告杨新淙、尚爱芳、朱晓武、王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873-1号原告郑根堂。被告杨新淙。被告尚爱芳。被告朱晓武。被告王兴刚。原告郑根堂与被告杨新淙、尚爱芳、朱晓武、王兴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新淙、尚爱芳名下的位于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号房产一套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原告郑根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登记在被告杨新淙、尚爱芳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金沙路西桃源路北和顺雅苑小区23幢2单元3层301号房产一套住宅(产权证号:00907**);轮候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存兴审 判 员  贾海军人民陪审员  李世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