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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张清顺、王海青等与韩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顺,王海青,韩建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400号原告张清顺,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王海青,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韩建华,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清顺、王海青诉被告韩建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清顺、王海青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清顺、王海青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清顺、王海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