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钟法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钟某英、廖某平等与张某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英,廖某平,廖某安,张某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钟法执字第49号申请执行人钟某英申请执行人廖某平申请执行人廖某安。被执行人张某瑜本院在执行钟某英、廖某平、廖某安申请执行张某瑜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海祥审判员 廖保书审判员 邓有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