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方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601号原告:方某,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董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方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建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某、被告董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某诉称:方某与董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董某某长住娘家,对家庭和丈夫不尽任何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由董某某返还方某因结婚花费的11.36万元。董某某在庭审中辩称:同意与方某离婚,但方某必须达到董某某提出的条件。首先,为结婚方某给付董某某订亲彩礼8800元属实,但该款已返还给方某1000元,余款7800元购买了嫁妆带到方某家,方某诉称的其他款项均不是事实,因此,董某某不应当返还方某任何款项。其次,方某要求离婚必须达到董某某以下条件:一、赔偿董某某青春损失费4万元;二、和方某在一起打工挣了工资1万元,应由方某给付董某某;三、婚后方某打了董某某,应赔偿损失1万元;四、董某某的嫁妆应由方某折价3万元予以返还。以上合计9万元。经审理查明:2012年,方某与董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13年2月,双方经政府登记结婚,现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一些矛盾,董某某遂回娘家长期居住,为此导致矛盾进一步加深,以致成讼。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经历,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婚姻都应当慎重作出决定。方某与董某某婚后并无重大的原则性问题,双方只是为一点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这完全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现象,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树立起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妥善地处理好生活中的矛盾,互敬互爱,互让互谅,夫妻和好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建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