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告向明滔、青永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向明滔,青永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6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负责人郭勇,行长。委托代理人孙锐,四川天使明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明滔,男,汉族,生于1992年9月25日。被告青永涛,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与被告向明滔、青永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向明滔、青永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7.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光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