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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XX旺与郭延仑、布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旺,郭延仑,布斐,李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68号申请执行人:XX旺。被执行人:郭延仑,居民。被执行人:布斐,居民。被执行人:李华杰,居民。申请执行人XX旺与被执行人郭延仑、布斐、李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阳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延仑、布斐、李华杰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