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府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艾庆帅与郭小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庆帅,郭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艾庆帅,男。被执行人郭小明,男。申请执行人艾庆帅与被执行人郭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4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小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艾庆帅给付货款57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郭小明于2015年5月18日交付货款1200元,2015年5月21日交付下剩货款38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艾庆帅自愿放弃剩余76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