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张帅与北京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帅,北京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7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帅,男,1984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福成(张帅之父),男,1957年8月2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府前街北侧100米。法定代表人张松涛,总经理。上诉人张帅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00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帅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帅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岚岚代理审判员 申峻屹代理审判员 禹海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震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