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曾兆汉与黎修君、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兆汉,黎修君,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801号原告:曾兆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3。被告:黎修君,男,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公民身份号码:×××1210。被告: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注册号:451100200004759。法定代表人:罗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注册号:451100000002269。负责人:李卫华。本院受理上述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以双方在开庭前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兆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兆汉负担。审判员 叶再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可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