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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执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阴英杰与续凤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阴英杰,续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阴英杰,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少青,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续凤芹,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申请执行人阴英杰与被执行人续凤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阴英杰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9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续凤芹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续凤芹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程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