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国乾与王娜、徐忠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乾,王娜,徐忠效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870号原告杨国乾。被告王娜。被告徐忠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国乾与被告王娜、徐忠效房屋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国乾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娜位于××的房产,并以其与李某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杨国乾提供的其与李艳共同所有的位于××的房产(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二、查封被告王娜名下的位于××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士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