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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武执字第0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扣划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武县农村信用联社,曹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武执字第00009-2号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农村信用联社。法定代表人郑党部,男,任该社理事长。住所地:长武县城西门十字。组织机构代码证:70996335-7。被执行人曹自强,男。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武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自强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4000元,利率按9.6‰,从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并负担诉讼费400元。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曹自强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自强在长武县工商银行6222082604000614663帐户存款11600���扣划至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执行款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李潭萍代理审判员  任秀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小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