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大国与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大国,秦剑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64-1号原告何大国。委托代理人柳峰,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剑武。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大国与被告秦剑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大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秦剑武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城B区B2-1、B2-2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秦剑武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深圳工业园佳海工业城B区B2-1、B2-2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