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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蓬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蓬安县助明法律服务所与韩小平等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韩小平,刘远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蓬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蓬安县相如镇民安巷9号。法定代表人祝定国,主任。被执行人韩小平,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16日,住某地。被执行人刘远芬,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日,住某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蓬民初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申请执行韩小平、刘远芬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远芬在南充市商业银行有存款,我院已于2014年12月11日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远芬在南充市商业银行卡号为XXXXXX的存款及利息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