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汶民一初字第1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苑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汶民一初字第1442号原告苑某,女,199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张某,男,198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苑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苑某负担。审 判 长 梁延军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何庆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