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金氏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金氏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529号原告:嘉兴市金氏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泉。委托代理人:杨天晓,浙江海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月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金氏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金氏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金氏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海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91元,由原告嘉兴市金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周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