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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曲哲与宋汝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曲哲,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姜店镇联校教师,住高唐县姜店镇三义庙村。被执行人宋汝明,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高唐县姜店镇联校教师,住高唐县姜店镇西徐官屯村。申请执行人曲哲与被执行人宋汝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宋汝明有工资收入,且已被法院冻结,本案依法对宋汝明的工资进行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宋汝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额9399元,均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4)高民一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凡章审判员  王良军审判员  韩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