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刑二初字第9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6年出生于山东省潍坊市,汉族,初中文化,系潍坊市某汽车配件厂职工,住潍坊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为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晶、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济南市历下区齐鲁医院华美楼四楼大厅,趁失主雷某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身边的一部白色oppo牌N1型手机(价值2476.7元)盗走。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物证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材料和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且在审理过程中主动缴纳了罚金,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永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