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玲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于xx诉被告刘xx、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xx,刘xx,于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玲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于xx,男。委托代理人郭xx,系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x,女。被告于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xx诉被告刘xx、于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在本院诉讼期间,原告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原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可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姜宏涛审 判 员 戴景民代理审判员 丛龙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玉洪 来源:百度“”